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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3-30來源:匯易同閱讀:586次
一、辭退、開除和勸退的含義:
在勞動法中,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俗說法,有協商之意,強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勞動者同意了用人單位的勸退,那么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違法解除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勒毡痉ǖ谒氖臈l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ㄈ﹦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ㄋ模﹦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ò耍﹦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ㄊ﹦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ㄊ唬┯萌藛挝灰勒掌髽I(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ㄊ┢髽I(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ㄊ模┢渌騽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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